網頁

20091202

專有部分以外之非自然身故是否為兇宅? 陳樹村法官

專有部分以外之非自然身故是否為凶宅?
<案例>
實務上曾發生賣方之母親、弟弟及妹妹三人因颱風來襲大樓淹水而溺斃於地下室,賣方出賣之專有部分位於二樓,該屋是否為凶宅之爭議。
<解析>
法院以地下一樓及地上二樓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該屋本身不是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且該事故距買賣契約之簽訂已相隔10年之久,凶宅對心理因素之影響已隨時間經過而逐漸遺忘,告知期間不能無線上綱,而認該屋並非凶宅,出賣人並無告知義務(台北地院97年10月16日97訴1312號判決)。
依此見解要以頂樓有人跳樓自殺、電梯間發生兇殺致死,地下室汽車二氧化碳自殺、甚至工地發生工人墬樓致死等只要不是發生在專有部分之非自然身故之情事,要主張凶宅恐難成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