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2008.10.23版修訂說明-黃建銘檢察官
本次修訂重點為:(1)繼承法修正重點之說明-作保債務全面限定繼承,且全面回溯之修正。(2)不可預先辦拋棄繼承!-導正民眾錯誤的拋棄繼承觀念。(3)增訂銀行信用卡部門行員與地下錢莊勾結,共同詐騙銀行之案例、繼承人宜辦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之原因、修法後民眾應特別注意事項。
今年1月2日修正公佈(同月4日施行)之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第2項增訂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規定,惟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亦即97年1月4日以後)之繼承事件,至於97年1月4日前之繼承事件,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因此立法委員徐中雄等提案增訂溯及規定,始能適用於97年1月4日前之繼承事件。
又民眾擔心繼承天外飛來的債務,常常於親人往生後辦拋棄繼承,但是民眾對於拋棄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認知錯誤,以致出現子女拋棄,孫輩繼承情事(父欠勞保費,子拋棄找孫償),而民眾為免殃及自己這一房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常常在自己辦拋棄繼承的同時,也替自己的子孫辦理,造成自己的子孫還未取得繼承權前預先辦理拋棄繼承,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但是民眾誤以為已辦拋棄繼承而無繼承權,等到日後自己的子孫取得繼承權後,卻未遵期辦拋棄繼承,因而繼承債務的問題,故特別就此說明如何避免上開情事發生。
再者,鼓勵民眾辦理限定繼承可迫使逼死人之錢莊現身,讓執法機關循線查獲,或迫使錢莊放棄申報債權。又繼承法等之修正讓銀行授信更加嚴謹,民眾貸款更加困難(包含向地下錢莊借錢)!雖然這是推動死亡法律風險管理的必然後遺症!但是面對民眾被債務逼的自殺、殺父情事大增,檢警調聯手大力打擊地下錢莊、暴力討債集團只是治標,促使銀行與民間借貸業者能審慎授信,降低不良債權的件數與金額,把餅做小,進而讓賴以維生的資產管理公司與暴力討債集團的數量與規模減少;以及宣導死亡法律風險管理的理念,避免民眾無端繼承天外飛來的債務,讓資產管理公司與暴力討債集團無利可圖而無意願承受銀行的不良債權,甚至無法或無意願經營下去,進而使該等公司與集團的數量與規模減少,才是治本的良方。因此,繼續對一般民眾宣導死亡法律風險管理,讓民眾都懂得透過辦理限定繼承來控制風險,讓債務無法利用繼承制度轉移,就能掃除立法全面限定繼承的障礙,還給民眾一個不會繼承天外飛來債務的公平社會!
20090822
民法繼承2008.10.23版修訂說明-黃建銘檢察官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