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法訊】為配合政府德政」人民好生活,台灣好所在,子孫好將來」宣導日常生活常遇到的醫療法律糾紛,特邀請高雄地方法院陳明呈法官就醫療糾紛之處理讓大家一起來瞭解切身周邊親友必備法律醫療常識!
課 程 主 題
99.3.3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之簡介:
在深入探討醫事糾紛相關法律問題之前,有必要先瞭解現行相關訴訟程序,作為選擇訴訟策略之參考。
99.3.10醫師說明義務與醫療過程中各項文書之效力:
本次主題將闡釋醫事人員針對醫療過程應負有說明義務之內容,且一併說明在醫療過程中相關文書,(如病歷、同意書、診斷證明書等)在訴訟上之效力。
99.3.17醫療糾紛案例探討之一:
透過對實際案例之解析,使民眾正確瞭解,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所得享有之權利內涵。
99.3.24醫療糾紛案例探討之二:
透過對實際案例之解析,使民眾正確瞭解,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所得享有之權利內涵。
上課時間:每週三晚上PM7:00~PM9:00
地 點: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號186號7樓之4 (立德棒球場旁)
報名方式:洽本會聯絡人-楊小姐 專線:241-0862 傳真:241-0863
E-mail:chungshan95059@gmail.com
※以報名順序,額滿為止(預計30人)請勿失良機!
20091230
醫療糾紛處理法律實務
20091202
免費生活法律宣導系列活動
【中山法訊】免費生活法律宣導系列活動
為配合政府德政,讓『人民好生活,台灣好所在,子孫好將來』,宣導日常生活常遇法律糾紛,特舉辦免費生活法律學習,讓大家搞懂法律!
12/16 (三)
法院對於醫療過失之處理實務
講師:陳明呈法官〈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12/18 (五)
稅務行政訴訟
講師:林石猛 律師(前行政法院法官;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12/22 (二)
如何與政府機關打官司 ?
講師:邱基峻 博士(前地方法院法官;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12/23 (三)
被害人補償實務
講師:黃炳煌 科長(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訴訟輔導科科長)
12/28 (一)
婦女受到家暴應如何聲請保護令?
講師:廖家陽 庭長(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庭長)
時間:晚上PM7:00~PM8:00
主辦:高雄市中山法律推廣學會
地 點: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07號8樓之2 (大眾銀行中正分行樓上)
報名:請洽本會聯絡人楊小姐 專線:241-0862 傳真:241-0863
網 址:http://bestlaw.blogspot.com
※依報名順序,額滿為止(每班80位)
專有部分以外之非自然身故是否為兇宅? 陳樹村法官
專有部分以外之非自然身故是否為凶宅?
<案例>
實務上曾發生賣方之母親、弟弟及妹妹三人因颱風來襲大樓淹水而溺斃於地下室,賣方出賣之專有部分位於二樓,該屋是否為凶宅之爭議。
<解析>
法院以地下一樓及地上二樓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該屋本身不是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且該事故距買賣契約之簽訂已相隔10年之久,凶宅對心理因素之影響已隨時間經過而逐漸遺忘,告知期間不能無線上綱,而認該屋並非凶宅,出賣人並無告知義務(台北地院97年10月16日97訴1312號判決)。
依此見解要以頂樓有人跳樓自殺、電梯間發生兇殺致死,地下室汽車二氧化碳自殺、甚至工地發生工人墬樓致死等只要不是發生在專有部分之非自然身故之情事,要主張凶宅恐難成立。
20091112
租賃糾紛與解決
課程名稱:租賃糾紛與解決
授課教授:陳樹村法學博士(現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時 間:98年11月30日~99年1月25日(每週一)(12/28休假)
晚上7:30~10:00計八次
地 點:會館(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07號8樓之2)
內 容:
1.如何打好租賃契約 2.租約需要公證嗎?
3.租不繳,屋收不回怎麼辦 4.如何快速收回出租房屋
5.買賣不破租賃之判別? 6.租地建屋,如何安排最安全,最省稅?
7.如何排除假租約 8.轉租、分租、佔用之處理
9.如何打租約官司
研習人數:預計40人(滿額開班)
報名方式:洽本會聯絡人:楊小姐 (TEL:241-0862)
FAX:241-0863 E-mail:chungshan95059@gmail.com
報名期限:98年11月27日
***搞懂法律系列一預告題目:營建工程糾紛與解決
20091020
公務員行政中立法免費法律宣導講座
中山法律推廣學會下鄉免費法律宣導服務
活動時間:98年10月29日(星期四) 上午09:00~12:00
活動地點:屏東縣潮州鎮公所3樓大廳(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號)
主講人:林石猛 律師
演講主題:公務員行政中立法
交通方式:歡迎民眾共襄盛舉自行前往
報名電話:楊小姐 TEL:07-2410862
20090904
20090822
民法繼承2008.10.23版修訂說明-黃建銘檢察官
民法繼承2008.10.23版修訂說明-黃建銘檢察官
本次修訂重點為:(1)繼承法修正重點之說明-作保債務全面限定繼承,且全面回溯之修正。(2)不可預先辦拋棄繼承!-導正民眾錯誤的拋棄繼承觀念。(3)增訂銀行信用卡部門行員與地下錢莊勾結,共同詐騙銀行之案例、繼承人宜辦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之原因、修法後民眾應特別注意事項。
今年1月2日修正公佈(同月4日施行)之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第2項增訂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規定,惟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亦即97年1月4日以後)之繼承事件,至於97年1月4日前之繼承事件,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因此立法委員徐中雄等提案增訂溯及規定,始能適用於97年1月4日前之繼承事件。
又民眾擔心繼承天外飛來的債務,常常於親人往生後辦拋棄繼承,但是民眾對於拋棄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認知錯誤,以致出現子女拋棄,孫輩繼承情事(父欠勞保費,子拋棄找孫償),而民眾為免殃及自己這一房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常常在自己辦拋棄繼承的同時,也替自己的子孫辦理,造成自己的子孫還未取得繼承權前預先辦理拋棄繼承,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但是民眾誤以為已辦拋棄繼承而無繼承權,等到日後自己的子孫取得繼承權後,卻未遵期辦拋棄繼承,因而繼承債務的問題,故特別就此說明如何避免上開情事發生。
再者,鼓勵民眾辦理限定繼承可迫使逼死人之錢莊現身,讓執法機關循線查獲,或迫使錢莊放棄申報債權。又繼承法等之修正讓銀行授信更加嚴謹,民眾貸款更加困難(包含向地下錢莊借錢)!雖然這是推動死亡法律風險管理的必然後遺症!但是面對民眾被債務逼的自殺、殺父情事大增,檢警調聯手大力打擊地下錢莊、暴力討債集團只是治標,促使銀行與民間借貸業者能審慎授信,降低不良債權的件數與金額,把餅做小,進而讓賴以維生的資產管理公司與暴力討債集團的數量與規模減少;以及宣導死亡法律風險管理的理念,避免民眾無端繼承天外飛來的債務,讓資產管理公司與暴力討債集團無利可圖而無意願承受銀行的不良債權,甚至無法或無意願經營下去,進而使該等公司與集團的數量與規模減少,才是治本的良方。因此,繼續對一般民眾宣導死亡法律風險管理,讓民眾都懂得透過辦理限定繼承來控制風險,讓債務無法利用繼承制度轉移,就能掃除立法全面限定繼承的障礙,還給民眾一個不會繼承天外飛來債務的公平社會!
20090616
桃源鄉公所下鄉法律宣導活動
桃源鄉公所下鄉法律宣導活動
千載難逢,名額有限!
一、活動地點:高雄縣桃源鄉公所
活動時間:98年6月26日(五)
活動地址:高雄縣桃源鄉北進巷1號
宣導時間:下午14:30~16:30
集合地點:學會(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07號8樓)樓下停車空地,
中午12:30準時出發
二、費用:100元(保險費)
三、交通方式:自行開車前往
四、報名電話:07-2410862 (楊小姐) FAX:07-2410863
1.如要住宿每人費用:2人房費用2,800元 ;4人房費用2,400元
(含保險、住宿)
2.要參加者請於6月19日前報名
20090614
暑期青少年法律與體能訓練研習營(點選報名表)
資格:凡於高雄市設籍之高中生到大專院校生16~25歲,100人為限。
時間:98年8月1日、2日(二天一夜)
活動地點:澄清湖青年活動中心(高雄縣鳥松鄉文前路140號)
費用:1,200元
主辦單位:高雄市中山法律推廣學會
指導單位:
報 到:8 / 1(六)-Pm12:30~Pm13:30
課 程:
8/1- Pm13:30~14:00開訓時間
Pm14:00~15:00法律e點通
Pm15:00~15:30休息午茶時間
Pm15:30~16:30法律e點通
Pm16:30~17:30搭帳棚
晚餐:Pm17:30~20:00 (烤肉時間)
晚會:Pm20:00~22:00 (互相交流)
熄燈:Pm22:00
8/2-Am5:00起床→5:30做早操
Am6:00~7:00早餐
Am7:00~8:00體能講習
Am8:00~12:00體能活動時間
Am12:00~14:00中餐
Pm14:00~15:30青少年法律須知
Pm15:30~15:40休息10分鐘
Pm15:40~16:30雙向溝通
Pm16:30~17:30結業式 (講師論述與頒結業證書)
Pm17:30再見,回到美滿的家!
效果:讓青少年在體能上有所消耗與法律知識的獲取,達到身心靈的正常發展,法律的宣導使他 們能增加在對與不對的是非智慧成長上有所幫助。
20090607
民法物權新修正與稅務救濟
課程名稱:民法物權新修正與稅務救濟
授課教授:陳樹村法學博士(現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時 間:98年7月6日~98年9月7日(每週一)(7/20及7/27休假)
晚上7:30~10:00計八次
地 點:會館(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07號8樓之2)
研習人數:預計40人(滿額開班)
報名方式:洽本會聯絡人:楊小姐(TEL:241-0862)
FAX:241-0863 E-mail:chungshan95059@gmail.com
報名期限:98年6月30日
***搞懂法律系列
20090510
越語班及英語班意見調查
【中山法訊】培養第二語文能力,建立學好語言的觀念與技巧,是讓您工作上更有競爭力的捷徑。本會特規劃開辦越語班及英語班,讓有商務、旅遊需要或學習興趣者有一最好選擇!詳情請洽本會楊小姐TEL:〈07〉241-0862

